关于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5-27 09:44:56
留言详情
标题: | 关于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请问《企业国有资产操作规则》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中“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这句话怎么理解?如果交易期间,企业盈利,转让方作为国有企业,以挂牌成交价交易呢? |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5-27 09:44:56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交易信息,最终发现交易价格、发现投资人。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转让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到挂牌日期间有经营性收益,转让方可以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同时综合考虑标的资产的市场供需状况以及结合标的企业历史经营状况预估交易期间的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如果转让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到挂牌日期间有经营性亏损,首次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如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可以选择降价挂牌。交易双方基于市场化、公平、自愿原则达成交易后,不得以交易期间(或期间内的某一时间段)企业经营性损益等各种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