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调整转让底价延期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5-20 09:39:41
留言详情
标题: | 关于不调整转让底价延期问题的咨询 | ||
内容: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中资产项目,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未明确每次延长期限。请问:资产项目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每次延长时间是否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每次延长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回复详情
答复部门: | 国资委 | 答复时间: | 2025-05-20 09:39:41 |
回复: |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期满后延长公告时间,转让方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及产权交易所操作规则确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