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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问题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5-16 15: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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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问题的咨询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关于“一定金额”问题,若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没有关于金额标准的规定,那么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需要按照该条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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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部门: 国资委 答复时间: 2025-05-16 15:37:27
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责任编辑:张任田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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